“无还本续贷”与“借新还旧”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20-09-24 作者: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实体经济和消费产生了重大冲击,中小微企业纾困话题引起各级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信贷优惠导向政策,包括增加信贷供应、降低利率、逾期贷款展期等,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增信措施,帮助企业首贷、续贷,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受益面。近期,“无还本续贷”话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其隐藏着与“借新还旧”同样的风险,不应被忽视。
“借新还旧”源于1997年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无还本续贷”源于2014年7月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其第三条规定: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本质上来讲,“无还本续贷”其实就是“借新还旧”,但是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而言,“无还本续贷”比较特殊,在办理条件上更为严格。部分“借新还旧”的案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到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重组贷款;而续贷业务虽然也是“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但收回再贷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