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银协 [2025]25号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8 作者: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缴纳范围
凡是协会会员单位,均应按照《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会费缴纳按照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制定相应标准,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会费缴纳原则
(一)根据《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的义务。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应在第一季度前缴纳本年度会费。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收取会费,协会秘书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使用专用会费收据。不使用专用会费收据收取会费的,会员单位可以拒绝缴纳会费。会费专用收据不得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费的核算与管理
协会会费收入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协会财务核算。
会费的使用,应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颁布的管理制度、协会财务制度实施,按照协会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核算。
监事会应组织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
会费必须用于《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范围和蚌埠银行业事业发展的需要。
会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协会应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二)协会秘书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的支出;
(三)协会编印出版发行书刊、资料及信息的支出;
(四)协会聘请专家授课、派员考察、交流活动支出;
(五)协会因自身的发展需要购买固定资产进行基本项目的支出;
(六)协会办公场所租费支出;
(七)协会为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所需投入的费用支出;
(八)协会举办福利性、公益性事业费用的支出;
(九)办公费、差旅费、车辆管理费、邮电通讯费、报刊订阅费等支出;
(十)其他必需的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档会费标准
档次 | 会员单位类别 | 会费标准(万元) |
一档 | 会长单位 | 12 |
二档 | 副会长单位 | 10 |
三档 | 理事单位 | 8 |
四档 | 一般会员单位 | 6 |
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