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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银协 [2025]25号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8 作者: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缴纳范围

凡是协会会员单位,均应按照《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会费缴纳按照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制定相应标准,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会费缴纳原则

(一)根据《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的义务。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应在第一季度前缴纳本年度会费。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收取会费,协会秘书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使用专用会费收据。不使用专用会费收据收取会费的,会员单位可以拒绝缴纳会费。会费专用收据不得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费的核算与管理

协会会费收入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协会财务核算。

会费的使用,应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颁布的管理制度、协会财务制度实施,按照协会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核算。

监事会应组织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

会费必须用于《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范围和蚌埠银行业事业发展的需要。

会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协会应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二)协会秘书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的支出;

(三)协会编印出版发行书刊、资料及信息的支出;

(四)协会聘请专家授课、派员考察、交流活动支出;

(五)协会因自身的发展需要购买固定资产进行基本项目的支出;

(六)协会办公场所租费支出;

(七)协会为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所需投入的费用支出;

(八)协会举办福利性、公益性事业费用的支出;

(九)办公费、差旅费、车辆管理费、邮电通讯费、报刊订阅费等支出;

(十)其他必需的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档会费标准

档次

会员单位类别

会费标准(万元)

一档

会长单位

12

二档

副会长单位

10

三档

理事单位

8

四档

一般会员单位

6

 

 

 

 

                  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20251117